*ST天山(30031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21:26:02 中财网
原标题:*ST天山: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由总裁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审批决定。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及控股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裁、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证券部、审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审计部检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证券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情况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如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如由于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等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以及所提供相关信息存在错漏,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由于证券部的原因导致披露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不一致,则由证券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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