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为公司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 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且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 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 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风险部、财务部组成,由董 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 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 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 报告或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工作内 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 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会 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 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委员的 认可。 第十八条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向委员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的,视 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次数超过其间委员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 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 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 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所作决议应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当回避。当所议事项的有效表决人数不足两名,或未 能形成明确决议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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