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00092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9:57:36 中财网
原标题:沃顿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为公司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
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名,且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
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
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
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风险部、财务部组成,由董
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
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
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对经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
报告或情况进行研究评价,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工作内
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
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签发召开会
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
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委员的
认可。

第十八条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向委员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多于一名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的,视
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次数超过其间委员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
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
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
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所作决议应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当回避。当所议事项的有效表决人数不足两名,或未
能形成明确决议时,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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