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300266):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5-083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望梅路1588号一楼1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永本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206,019,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206,004,6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58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9%;反对1,3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5%;弃权1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373%;反对1,3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78%;弃权10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04,60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0%;反对1,3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5%;弃权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70%;反对1,3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78%;弃权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03,670,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00%;反对2,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1%;弃权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295%;反对2,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41%;弃权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03,65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01%;反对2,2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3%;弃权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75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612%;反对2,2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82%;弃权1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六和(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