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20:09:35 中财网
原标题:本立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政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股份37,65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06,02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847,362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3,172,638股,下同)的36.49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63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7%。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07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9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8人,代表股份5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48人,代表股份5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5%。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30,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4%;反对42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8%;弃权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90%;反对420,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45%;弃权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6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1%;反对42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7%;弃权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66%;反对42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335%;弃权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99%。

关联股东盛孟均、潘朝阳、王佳佳、蒋景文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1%;反对42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0%;弃权14,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666%;反对42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77%;弃权14,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关联股东盛孟均、潘朝阳、王佳佳、蒋景文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61%;反对42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0%;弃权14,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46%;反对42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97%;弃权14,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7%。

关联股东盛孟均、潘朝阳、王佳佳、蒋景文回避表决。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何永伟律师、李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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