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002196):方正电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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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82,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05,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4493%;反对498,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1882%;弃权82,930股,占出席会议1.3625%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21,6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215%;反对498,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4991%;弃权79,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7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08,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5045%;反对498,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1915%;弃权79,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040%。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251,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510%;反对510,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108%;弃权138,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38,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3479%;反对510,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837%;弃权138,070股,占出席会2.2684%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269,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692%;反对508,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090%;弃权121,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2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5%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56,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9.6469%;反对508,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541%;弃权121,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990%。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11,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4114% 506,586 0.5071%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弃权81,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498,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0.3386%;反对506,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3229%;弃权8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385%。 (6)关于制定《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22,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23%;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970%;弃权80,6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8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09,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0826%;反对9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920%;弃权80,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25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剩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相瑜 经办律师:郑上俊 徐姚佳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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