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00206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8:56:10 中财网
原标题:景兴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和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交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
露质量、规范运作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直通披露的临时公告可以在交易日、单一非交易日、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的特定时段提交披露。事前审查的相关公告仅能在交易日特定时段提交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查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告类别中涉及的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保证准确、
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及《自律
1
监管指引第 号》等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
, ,
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
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
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如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 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向深交所预约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
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
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交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
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
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者弥补亏损;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拆分上市
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
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
(四) 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在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若
无特别说明,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 ;
过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除委托理财等本制度、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
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
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 接受劳务;
(三) 出售产品、商品;
( ) ;
四 提供劳务
( ) ;
五 工程承包
(六)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 涉及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 涉及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亿元;
(三) 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
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
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
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
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
容。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披
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三十八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 ) ;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对外担保外,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
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四)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
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 ) ;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
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
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信息披露事务档案管理,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五十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为此公司已制定了《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
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
事项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应参
照《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
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
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
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
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
东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
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
进行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
,
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邮编:314214),其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 :
第七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
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
密协议。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八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

, ,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九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
四 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
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处罚
第九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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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求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究损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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