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00206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8:56:09 中财网
原标题:景兴纸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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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8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9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相关责任..............................................................................................................9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10
第九章 附 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的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者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者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者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者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者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者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者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各部门、下属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公司融资部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按规定应当公开披露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保密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于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按定期报告时间进度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规定联络人,负责向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事项的发生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签发;签发后由公司执行部门书面及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四十三条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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