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运电路(603920):世运电路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2025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育成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的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45,096,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358%。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18人(含沪港通统一投票主体),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47,411,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2119%。 2、除本所律师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7,411,482股,同意347,169,725股,反对132,747股,弃权109,010股,同意的股份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633,022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5%;反对132,747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4%;弃权109,010股,占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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