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矿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18:05:56 中财网
原标题:铜冠矿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供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www.bse.cn/)披露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15点00分在铜陵市北京西路29号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士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15点00分在铜陵市北京西路29号六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9日15:00至2025年9月10
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名,代表股份123,688,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8.82%。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名,代(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8,7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4.1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688,45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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