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时间:2025年09月09日 17:11:08 中财网

原标题:博士眼镜: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股票代码:3006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 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士眼镜或公司)委托,担任博士眼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1
目 录...........................................................................................................................2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5
三、本次发行方案....................................................................................................6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16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17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19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20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21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22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22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22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23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25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内容....................................30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31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33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46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51十、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54附件.............................................................................................................................54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负责保荐的保荐代表人
平安证券授权杨惠元、甘露担任博士眼镜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杨惠元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新乡化纤(000949)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江西铜业(600362)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阳钢铁(600569)非公开发行股票、新乡化纤(000949)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兴慧电子收购合众思壮(002383)财务顾问、兴创电子收购实达集团(600734)财务顾问、白鹭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富电路(300814)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杨惠元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甘露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日海智能(002313)IPO、宇顺电子(002289)IPO、瑞凌股份(300154)IPO、方直科技(300235)IPO、兆日科技(300333)IPO、麦捷科技(300319)IPO、赢合科技(300457)IPO、木林森(002745)IPO等IPO项目以及日海智能(002313)非公开发行股票、木林森(002745)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安银行(000001)优先股、方直科技(300235)非公开发行股票、安阳钢铁(600569)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富电路(300814)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甘露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发行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姜雄健先生,遗传学硕士,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曾就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4年以上投行业务经验及3年以上审计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奥特维(688516)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奥特维(68851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四方伟业科创板IPO项目及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尽调等工作。姜雄健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傅鹏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主持或参与了奥特维(688516)IPO、奥特维(688516)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三超新材(30055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奥特维(688516)可转债等项目。傅鹏翔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梁智喻女士,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自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了惠达卫浴(603385)、林华医疗等IPO项目、TCL中环(002129)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家化(600315)要约收购项目、中环集团混改项目、高光世纪及卓思数据新三板挂牌项目。梁智喻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裴英州先生,会计硕士,现就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参与四方伟业科创板IPO项目、桃子健康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麦思美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裴英州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弤,法律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现就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就职于民生证券。曾参与华清飞扬IPO项目、星网宇达(002829)非公开项目、赢康科技IPO项目、晶禾电子IPO项目等,张弤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ctorglassesChainCo.,Ltd.
成立日期1997年4月23日
上市日期2017年3月15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301026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LIU
注册资本(截至2025 年6月末)22,785.42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 单元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士眼镜
股票代码300622.SZ
董事会秘书丁芸洁
邮政编码518001
互联网网址https://www.doctorglasses.com.cn/
电子邮箱zqswb@doctorglasses.com.cn
电话号码86-755-82095801
传真号码86-755-82095526
经营范围眼镜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验光配 镜(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 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 划,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及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及批发,健康咨询(不含医疗行为);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眼镜制造;光学玻璃 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及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保健 食品(预包装)销售。
三、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日及之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2)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4)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4)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投入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35,012.2018,000.00
2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22,998.807,000.00
3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9,277.317,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5,500.005,500.00
合计72,788.3137,500.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大公国际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大公国际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 例(%)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股)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数量
1LOUISAFAN境外自然人48,517,41521.2936,444,311-
2ALEXANDERLIU境外自然人43,628,34419.1534,604,373-
3江西江南道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 人2,417,4011.06--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创新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 品等1,929,0060.85--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民生加银持 续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理财产 品等1,500,0000.66--
6杨秋境内自然人831,7260.37--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价值核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 品等743,4200.33--
8刘开跃境内自然人702,1440.31--
9徐利明境内自然人700,7000.31--
1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万能-国寿 瑞安基金、理财产 品等659,0180.29--
合计-101,629,17444.6271,048,684-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表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4499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783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政旦志远审字第250027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6-30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计125,385.83125,337.09112,177.5197,667.10
负债合计42,616.3048,214.7630,948.6428,303.17
所有者权益合计82,769.5277,122.3381,228.8669,363.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81,618.4276,063.3878,873.2568,503.78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68,637.32120,281.61117,586.5596,223.70
营业利润7,466.0913,007.1516,673.129,094.32
利润总额7,384.2812,911.5916,412.549,283.86
净利润5,842.5110,131.7413,175.507,443.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603.3410,362.8412,806.487,580.99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6月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815.4427,551.4928,093.6620,841.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61.29-11,119.46-15,716.38-4,897.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86.85-16,007.75-15,921.97-20,334.9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86.27550.60-3,404.33-3,775.36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5-06-30 /2025年1-6月2024-12-31 /2024年度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2.822.372.702.97
速动比率(倍)2.141.881.882.15
资产负债率(合并)33.99%38.47%27.59%28.9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7.57%40.41%29.70%27.2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6.9917.1420.8120.27
存货周转率(次)3.022.552.582.49
总资产周转率(次)1.101.011.120.98
每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元)0.561.571.611.2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040.03-0.20-0.22
利息保障倍数18.5516.5122.3511.3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50.590.740.4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50.590.740.4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1013.1717.6411.69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报表负债总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10)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1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摘自发行人公告文件,不考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相关年度的追溯调整
(12)2025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存货周转率(次)、总资产周转率(次)数据已年化处理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平安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料制作、质控评审、项目内核等阶段,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后,认为符合我司立项标准,提交立项申请。

(2)质量控制部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审核意见,项目组进行书面回复。

(3)立项委员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立项委员会由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管理部成员、质量控制部成员、资深投行人员等成员组成。经立项委员会审核后同意立项申请。

2、内核程序
内核管理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内核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内核委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的方式就内核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二)平安证券内核意见
经表决,7名内核委员认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平安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平安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博士眼镜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5年4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2025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5年4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聘请平安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580.99万元、12,806.48万元和10,362.84万元,2022年至2024年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250.1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连锁眼镜门店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总部运营管理中心及品牌建设项目、数字化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眼镜零售的连锁经营企业,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时尚化、个性化的眼镜产品和专业的视觉健康解决方案。公司产品结构丰富多样,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方式销售镜架、镜片、太阳镜、老花镜、隐形眼镜及隐形护理液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从引导挑选合适的眼镜产品、验光配镜、佩戴调试、售后服务与回访的一站式服务以及医疗场景下的视光服务。为满足不同客群的多场景消费需求,公司积极打造六大眼镜零售品牌进行多层次市场布局,形成了差异化品牌矩阵效应。报告期公司持续深化渠道合作,与大型商超机构、医疗机构、免税集团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联合打造配镜中心,不断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2022年至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规模由9.62亿元稳步增长至12.03亿元,盈利状况良好,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的规定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580.99万元、12,806.48万元和10,362.84万元,2022年至2024年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250.1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7,500.00万元(含37,5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28.98%、27.59%、38.47%和33.99%,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841.41万元、28,093.66万元、27,551.49万元和12,856.03万元,现金流量情况良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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