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医疗(688085):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085 证券简称:三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64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9,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700万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3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与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1月8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12日《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02号)同意注册,公51,333,500 1.00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96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75,950,16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892,778.7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8,057,381.2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508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4年12月30日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17日《关于同意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9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32,88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42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13,999,988.12元,扣除不含税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人民币8,209,999.82元,减1,869,860.70 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920,127.60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205,297,388.31元(扣除财务顾问费及承销费人民币8,702,599.81元,含增值税),上述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21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5年3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25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放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并与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相关监管协议等事宜。 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及东方证券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甲方: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430078801400003098,截至2025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杨振慈、任经纬、刘恩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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