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股份(8320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代码:832023 证券简称:田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9月 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直接选聘、竞争性谈判以及比选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