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帅尔(00286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19:11:24 中财网
原标题:星帅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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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99号公司一楼3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于2025年9月5日上午9点15分至9点25分,9点半至11点半,13点至15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9月5日9点15分至15点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109,00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99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1,994,9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8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4,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53,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4%;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3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47,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9%;
24,113 0.0181%
反对: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弃权: 37,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8%。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63,7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2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9%。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53,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4%;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 31,300 0.0235%
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47,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9%;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37,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0%。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47,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39%;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37,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53,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4%;
反对:24,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81%;
弃权:31,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5%。

表决结果:
同意:133,053,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84%;
反对:22,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6%;
弃权:33,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0%。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60,5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6%;
反对:22,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6%;
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3,054,9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94%;
反对:22,11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66%;
弃权:3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4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 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丁宇宇
2025年 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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