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301328):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注册,维峰电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00股,并于2022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54,942,396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73,262,396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510,76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751,634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限售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股份数量为16,38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1%。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5月4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总股本73,262,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36,631,198.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36,631,19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9,893,59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及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3户,分别为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翠、李绿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在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股东李绿茵承诺: (1)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12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李绿茵另出具补充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本人/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不违反本人/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3)本人/本单位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单位愿意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1、股东李小翠、李绿茵、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本单位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本单位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④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本单位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 /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单位不会且保证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①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②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维峰电子;③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维峰电子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 / ()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382,57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9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维峰电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盛培锋 吴隆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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