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一)截止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确保公司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七、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入会场;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故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
|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总裁)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经理(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15,664,5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15,664,539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
相关权益的股东。 |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00%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告知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
|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本条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新增第二节 | 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关联股
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中有关担保事项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
提起诉讼;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述期
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大会召
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
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召开前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布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2.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本条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
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
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
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
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
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
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
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提名
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
意见。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
董事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
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
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
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 |
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
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两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
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 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
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两次选举后仍
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
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
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
就任。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
|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
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
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本条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删除本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 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战略及投资、提
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本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
证券部应提前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或董事候选人、
监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时,证券部应提前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或董事候选人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
|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2名、职工董事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
|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及投
资、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
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六章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总裁)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章节 | 第七章监事会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
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
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股
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
现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
在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
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
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不进行现
金分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
在重大现金支出: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 |
2、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
负数;
3、当年年末经审计的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60%时;
4、当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05元
时;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扣非后孰低)为负值。
公司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至少每三年要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利润
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负数;
3、当年年末经审计的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60%时;
4、当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05元时;
5、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扣非后孰低)为负值。
公司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
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至少每三年要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
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保证每股收益持
续稳定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
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
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保证每股收益持
续稳定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
会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由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分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
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
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 |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
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
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
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
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发表意见。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监
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
见。 | 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
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
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
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发表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
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审计委
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
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应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
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顺延。 |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
|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传真方式或发
送Emil等方式进行。 | 删除本条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25-038号、临2025-042号公告及修订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