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30122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03日 16:40:36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恒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7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34万股,并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1,333,4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1,775,000股。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不存在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者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4日签署的《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承诺的 类型承诺主体承诺的具体内容
关于股 份锁定 及减持 的承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 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 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汪骁阳、傅煜(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6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
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汪剑平、汪剑红(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
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
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
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嘉兴恒惠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6)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7)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
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
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
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关于招 股说明 书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的承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 汪骁阳、傅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关于欺 诈发行 上市的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单位/本人 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股票。
股份购 汪骁阳、傅煜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单位/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回承诺 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直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填补被 摊薄即 期回报 的措施 及承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 汪骁阳、傅煜(1)本单位/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单位/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关于未 履行承 诺时的 约束措 施的承 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 汪骁阳、傅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本单位/个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切实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 公告相关情况。 (2)发行人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发行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 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将自 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发行人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 配作为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 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汪剑平、汪剑红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 行该等承诺。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 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 公告相关情况。 (2)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发行人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 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发行人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 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发行人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 诺的履约担保,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消除或 避免同 业竞争 的承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 汪骁阳、傅煜2020年9月,相关承诺主体出具了《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不存在本企业/本人可控制的其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 (2)本企业/本人不会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 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 有该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将来出现本企业/本人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 该等业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当的方式以消除该等同业竞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企业/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 股份,本企业/本人给予公司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企业/本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企业/本人未履 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对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
销。


关于社 保及住 房公积 金的承 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 汪骁阳、傅煜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 任。
关于规 范和减 少关联 交易的 承诺嘉兴恒茂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汪 剑平、汪剑红、 汪骁阳、傅煜(1)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本 次发行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如有),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义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 业/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 除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 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并依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本企业/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企业/本人以当年度 以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企业/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在履 行承诺前,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企业/本人对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2.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3.因公司股票自2022年4月11日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6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1,7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3%;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 份数量(股)占总股 本比例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股)备注
1嘉兴恒茂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38,220,15037.72%38,220,150 
2汪剑平12,511,72512.35%12,511,725因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需遵守董监高股份锁 定的要求
3汪剑红9,390,6759.27%9,390,675因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需遵 守董监高股份锁定的要求
4汪骁阳4,954,2004.89%4,954,200因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需遵 守董监高股份锁定的要求
5傅煜4,898,2504.83%4,898,250 
6嘉兴恒惠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800,0001.78%1,800,000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况;2.股东汪剑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剑红女士和汪骁阳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承诺,汪剑平先生、汪剑红女士、汪骁阳先生每年可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 (%)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72,015,00071.0720,142,45071,775,00020,382,45020.11
其中:高管锁定 股240,0000.2420,142,450 20,382,45020.11
首发前限售股71,775,00070.83 71,775,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29,318,40028.9351,632,550 80,950,95079.89
三、总股本101,333,400100.0071,775,00071,775,000101,333,4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汪剑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剑红女士和汪骁阳先生为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以其直接持股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入高管锁定股测算所得,最终股本结构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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