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50ETF大成 : 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创业板50ETF大成 : 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9月8日 公告时间:2025年9月3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2 二、基金概览...........................................................................................................................................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5 六、基金合同摘要.................................................................................................................................12 七、基金财务状况.................................................................................................................................12 八、基金投资组合.................................................................................................................................13 九、重大事件揭示.................................................................................................................................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材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法律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8月12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上公告的《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50ETF大成。 3、基金代码:159298。 4、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1日基金份额总额:300,281,082.00份。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1日基金份额净值:1.0022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0,281,082.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8日。 9、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586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26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7、发售机构: 详见《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5年8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5年8月26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0,267,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4,082.00元。上述净认购金额已于2025年8月29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利息金额将于银行和中登公司结息后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8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8月2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300,281,082.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95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9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简称:创业板50ETF大成。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298。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0,281,082.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9月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47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6,461.5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9月1日,基金份额合计为300,281,082.00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779,67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2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4,501,41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4.75%。 (三)2025年9月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总经理:谭晓冈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0831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联系人:肖剑 信息披露负责人:段皓静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1、内部组织结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共27个部门,具体如下: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总部、大类资产配置部、权益专户投资部、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混合资产投资部、战略客户一部、战略客户二部、电子商务部、北方营销总部、华东营销总部、南方营销总部、市场营销管理部、券商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交易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广州设立了五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经过二十多年的稳健发展,公司形成了强大稳固的综合实力。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齐全、风格多样,构建了涵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完备产品线。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证券投资基金199只。 3、人员情况 截止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有正式员工371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60名,占员工总数97%。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刘淼: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7年。2008年4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1年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股票投资部投委会秘书兼风控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数量分析师、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5月30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14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11月30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7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2月8日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日至2025年3月17日任大成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起任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8日任大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3月17日任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0日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3月2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4日起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8日至2025年7月29日任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23日起任大成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2月18日任大成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7月29日任大成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12日起任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前为大成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22日起任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2日起任大成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23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2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16日起担任大成创业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8月29日起任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林恩丽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1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9月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二)《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