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000425):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 ” 事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包括在公司(含 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由上市 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中的激励对象 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激励范围的人员符 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 2025 9 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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