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600728):佳都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其附录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高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高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高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高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向公司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于首次卖出的前15个交易日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五条公司董高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高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高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高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高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高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采纳《标准守则》为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守则。除上述第四条至第八条要求外,公司董事应在买卖公司股票之前,亦应遵守《标准守则》项下关于证券交易的通知及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标准守则》对相关通知予以存档记录。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公司董高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高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高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高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董高人员任期届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董高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高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高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有关公司董高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高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一)公司董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公司董高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公司董高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公司董高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标准守则》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条文)。 公司董事若违反《标准守则》,将被视作违反《香港上市规则》,且须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公司证券交易均按《标准守则》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董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刊发年度业绩前60日内(含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如公司董事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之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至有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止; (六)涉及上述第(五)项的公司董事应提醒并未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公司董事,自其持有内幕消息起至有关信息依法披露之日止;及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高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高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高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高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高人员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应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第六章问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的董高人员,公司将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附件: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卖出佳都科技股票申报表
申报时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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