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43004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18:15:37 中财网
原标题:诺思兰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5-062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3:《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等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1、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审议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2、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审议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二)董事会: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三)董事长: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尚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标准的,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方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本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本公司受托管理的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关联自然人相关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关联自然人相关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关联自然人相关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基于其他原因认定的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应事先将其关联关系向股东会充分披露;关联股东事先未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得知其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股东会说明该关联关系。

若股东如对自身关联关系提出异议,股东会可就其异议进行表决,该股东不参与此事项表决。若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异议,则该股东可以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第二十条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不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为:
(一)根据本制度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由公司股东会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公司相关部门将关联交易履行过程中的主要文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达到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标准的,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不同决策权限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经签订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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