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900948):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 人,并视情节轻重对于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责任追究制度,还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的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执行上述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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