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00:31:43 中财网
原标题:光峰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八条根据《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6.2.1
(一)因《上市规则》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三)因《上市规则》第 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根据《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2次(含)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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