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股份(002846):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2:55:36 中财网
原标题:英联股份: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EnpackPackagingCO.,LTD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一般规定...................................................4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4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8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9第六章 附 则.....................................................9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正确、全面、完整、无误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3、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或者董事会成员由于履职需要指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前报告会议通知,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交易涉及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算。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按照程序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电话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市场传闻澄清;
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业绩预测及其修正;
6、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7、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和仲裁;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除此之外,其它诉讼事项无论数额大小均应书面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9、中国证监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2、公司或子公司产品结构、产品价格或主要原材料供应发生较大变化,高管辞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关键技术创新或重大技术试验取得重大突破、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及开工竣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市场环境突变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或子公司订立重要采购或销售、项目设计、工程建设、咨询合同的,或者获得探矿权、采矿权、专利技术以及较大金额的赔偿等,可能对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7、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公司或子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受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9、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21、公司或子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22、公司或子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3、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4、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6、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27、公司或子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公司或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9、公司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30、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1、风险投资事项;
32、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事项;
3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职能部门重要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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