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002175):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5.8)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21:21:1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智造: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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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其的追究与处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等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称公司重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重大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重大权益损失,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重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五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同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上述负责责任追究执行的部门若存在依法应予回避情形的,应遵照相关回避制度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等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2、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重大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导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重大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重大利益的。

9、因失职造成公司在安全、环保、生产等方面事故的。

10、失误造成对外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重大损失的。

11、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损失的。

第八条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总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九条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种类
1、通报批评:包括:董事会内批评、总经理办公会批评、公司系统内批评。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降职、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免职。

6、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人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进行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有效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因非主观因素造成,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5、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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