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恩股份(002768):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期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65 70% 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 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1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相关公告。 2025 4 24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期间,预计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预计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1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额度调剂及进展情况 (一)担保额度调剂 为满足广东国恩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恩”)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子公司2024年度的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将对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一塑”)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剂至广东国恩。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在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为国恩一塑提供的担保额度由180,000万元调减至170,000万元,为广东国恩提供的担保额度由0元调增至10,000万元。 为满足山东国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恩化学”)的融资需2024 求,在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子公司2025年度的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将对国恩一塑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5,000万元调剂至山东国恩化学。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为国恩一塑提供的担保额度由200,000万元调减至195,000万元,为山东国恩化学提供的担保额度由10,000万元调增至15,000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国恩、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业(青岛)”)、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贸”)、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复材”)、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骐光电”)、山东国恩化学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广东国恩、国恩塑业(青岛)、国恩塑贸、国恩复材、国骐光电、山东国恩化学等子公司的融资授信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440770000ZGDB2025N03P)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3)债务人:广东国恩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3月19日至2035年12月31日 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笔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编号:青交银2025510保证字第00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合同》(编号:青交银2025510保证字第014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71011100ZGDB2025N00J) 1 ()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9月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02532025高保字第00005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与债 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8 ()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022212025高保字第0002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与债 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合同》(编号:青交银2025510保证字第025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合同》(编号:84100120250000212)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二支公司保字026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5年6月27日至2026 6 23 年 月 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合同之主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在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主债权之本金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0、《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农商城阳支行)高保字(2025)年第12-017号) 1 ()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与债 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4,650万元。 (6)保证期间: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农商城阳支行)高保字(2025)年第12-01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与债 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 4,650 ()担保金额: 万元。 (6)保证期间: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2 2025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农商城阳支行)高保字( )年 第12-016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与 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15,000万元。 (6)保证期间: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光银公三高保字第2025003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4、《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2025年信字第112507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山东国恩化学有限公司 (4)主债权: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或信用证等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14,4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债权人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8)保证形式:连带保证责任。 1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6136908-001)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30,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16、《保证合同》(编号:青交银2025510保证字第02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5)担保金额:3,000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38,43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8.21%。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411,43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82.77% 0 母公司净资产的 ;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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