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昀冢科技(688260):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8:15:30 中财网
原标题:昀冢科技: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规划如下: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发展规划以及股东意愿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未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该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如因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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