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领湃科技(30053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货款人民币14,769,984元和截至2025年7月9日的违约金7,807,000元(自2025年7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锂能”)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领湃锂能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领湃锂能偿还货款14,769,984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7月9日的违约金7,807,000元(自2025年7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案件的理由 2022年5月3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双层高速涂布机2台,合同总价款为3,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案涉设备,足额开具了与合同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2,220万元,剩余1,480万元未支付。因在调试收卷过程中产生正极片报废,双方经协商一致,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原告需承担30,016元损失,从货款中抵扣,故原告应收款项为14,769,984元。根据合同第12.3条的约定,被告一延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合同总金额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一只有一个股东,即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4,769,9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7,807,000元,自2025年7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两项金额暂计22,576,9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决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2起,涉及金额约693.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26%,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对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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