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及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相关制度中涉及监事的表述相应删除。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湖北省黄石市消
防路29号邮政编码:435003 |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
29号邮政编码:43500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
|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目的,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等信息后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上述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本章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违反公
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
|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
应在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
董事候选人。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应由股
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
…… |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股东投票办法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执行。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投票办法
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予以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在该次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
当按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
除满足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
任职资格和条件。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职代会联席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 第一○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第一○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选举产生新的董事或
董事会前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 第一○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 第一○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
| 举产生。 |
第一○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召集人 | 第一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一一条公司应对交易事项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规定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报股东大会
批准。
…… | 第一一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一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一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一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一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保障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
(一)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2、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二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为关联董
事。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二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二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一二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二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二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
|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将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三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一三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三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三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三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三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三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一二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亦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亦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四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 第一四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三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
第一六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 第一五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六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六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五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六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五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第一六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六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第一六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六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
|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六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一七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
方式进行。 | |
| 第一七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八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七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八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八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八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八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八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
|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八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八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八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八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八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八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一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九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 第一九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九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九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