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600543):莫高股份董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甘肃莫高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 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 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 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收益收回工作,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申报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督促并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遵 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禁止交易窗口期和禁止转让情 形的规定,以及第七条关于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如其通过 关联人间接持有或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关联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 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本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欲 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前2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变动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 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 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 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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