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600543):莫高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6:51 中财网
原标题:莫高股份:莫高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内控审计部主要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奖罚
第六章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章审计通知
第八章审计方案
第九章实施审计
第十章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第十二章反馈
第十三章保管及保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
建设,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
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各部门及分、子
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从
而来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市值增长。

第三条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
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
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行
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基建工程、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资产处置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
计;
(六)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
来进行定期审核,发现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七)根据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
其他专项审计;
(八)搜集和研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反馈相关
信息,为公司决策服务;
(九)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十)每年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
告。

第三章内控审计部主要权限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有以下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
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
督促落实;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
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
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
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
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
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后,建议总经理作出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章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如下资格: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必备的会计、审计
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或
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
的人际交往能力。

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
或者审计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
论正确、处理合适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
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审计单位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奖罚
第十七条内控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
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
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内控审计部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
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4)泄漏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

第六章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内控审计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和
专项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专
项审计计划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实施。

第七章审计通知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小
组,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
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
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
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章审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
审计工作方案(作业计划),经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审查和批
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
计目标、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审计方式、人员分工、审
计时间、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九章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
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
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5日内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
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
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与
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
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
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一章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内控审
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二章反馈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
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
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内控审计部。

第十三章保管及保密
第二十九条内控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
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内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文
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领导各一份,报送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
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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