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600543):莫高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 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 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权归董事会所 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 时亦同。 附件: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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