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高股份(600543):莫高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6:48 中财网
原标题:莫高股份:莫高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
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
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
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组成。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四条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
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六条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
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
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证券
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
应及处理。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
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
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法务部,并协助证券法务部对相应事
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
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
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
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
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
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
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
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
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
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
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
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
应对能力;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
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
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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