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实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事项,明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
序号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规范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
障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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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铁道部铁政法函[2004]550号
《关于重组设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并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
复》的批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太原铁路
局公司制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批
复》,太原铁路局改制为中国铁路太
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铁道部铁政法函[2004]550号
《关于重组设立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并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的批
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太原铁路局
公司制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太原
铁路局改制为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变更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号9114000071093295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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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1,486,679.1491万元。 | 20,147,177,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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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变更。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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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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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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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在工商登记
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自生
效之日,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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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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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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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无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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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普通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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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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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6,679.1491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147,177,71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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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1,486,679.1491万股。 | 20,147,177,716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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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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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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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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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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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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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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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
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
授权期限等内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对董事
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授权议案及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
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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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披
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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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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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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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
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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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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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
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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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印:
(1)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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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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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持
股数量以及有效身份证明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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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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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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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无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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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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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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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三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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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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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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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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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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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
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
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司
资产,严重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
益,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将
根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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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
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
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按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的,应立即由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持有
公司的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
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
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以偿还被侵
占的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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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
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
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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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也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
供担保。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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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无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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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无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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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无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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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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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无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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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无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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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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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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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四)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十五)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
购、出售资产或担保事项;
(十六)对公司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
作出决议;
(十七)对需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
本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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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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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
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
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七)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应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
象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公司应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
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提供
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
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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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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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
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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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
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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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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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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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四十九条——五十三条修改监事
会为审计委员会,修改股东大会为股
东会。 | |
42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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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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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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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取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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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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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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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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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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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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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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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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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无法共同推举会议主持人
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
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共同推举会议主持人的,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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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0 | 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修改股东大
会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表述。 | |
51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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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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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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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八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职工代表董
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董事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会提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的提名
人应当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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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八十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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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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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人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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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修改
股东大会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
会等表示。 | |
57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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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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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一百零七条 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
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情
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
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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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
| | |
| | |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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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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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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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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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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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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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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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无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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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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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
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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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为董事纳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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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把党委会
研究讨论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
前置程序,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研究决策。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人,职工
代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
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把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研究
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事项须
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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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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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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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及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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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
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
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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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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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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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
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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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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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现场会议上举手表决或者投
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送达公司。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以
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送达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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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六条 | |
74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
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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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
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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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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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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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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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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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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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删除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
十七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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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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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应当
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三)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七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如独立董事的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
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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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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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删除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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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无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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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无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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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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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无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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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无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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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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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无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
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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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无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五
名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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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无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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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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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无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为三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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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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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删除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十三条关于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 | |
89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并予以解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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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具有《公司法》规
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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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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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无 | 第一百六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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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无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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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无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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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
十四条关于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 |
95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
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
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
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
民主管理。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
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
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
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
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
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
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
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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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
补亏损。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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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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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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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无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固定股利支付率或者固定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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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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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决策程序和依据、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及披露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合理的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决策程序和依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及披露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5.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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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改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
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同
意方为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涉及利润分配事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
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
回报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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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严格履行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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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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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了具体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方案且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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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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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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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无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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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无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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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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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无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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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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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无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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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
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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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无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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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无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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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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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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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无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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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二百零一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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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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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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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无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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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 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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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控股股东还包括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
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
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
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
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
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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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16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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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
的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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