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6:35 中财网

原标题:强力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0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订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总裁为总经理,副总裁为 副总经理。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 子专用材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 学原料的研发、生产(除危化品)及销售(危化 品限《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科技中介 服务及技术推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机配件和机械零部件 加工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子 专用材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工原 料的研发、生产(除危化品)及销售(危化品限《危 化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科技中介服务及技术 推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电机配件和机械零部件加工制造;金属材 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由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按照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的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 出资认购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表: 序 发起人姓名/名 认购股份数额 占总股本比例 号 称 (万股) (%) 1 钱晓春 2,472.1320 41.3400 2 管军 1,618.7621 27.0696 上海宏景睿银投 3 资管理中心(有 548.9640 9.1800 限合伙) 4 上海赢投投资管 467.6360 7.8200第二十条 公司由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按 照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的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常州强力 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认购 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59,8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认购股份 占总股 序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 数额 本比例 出资时间 号 /名称 式 (万股) (%) 净资产 2011年10 1 钱晓春 2,472.1320 41.3400 折股 月16日 2 管军 1,618.7621 27.0696 净资产 2011年10           
 序 号发起人姓名/名 称认购股份数额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        
             
 1钱晓春2,472.132041.3400        
 2管军1,618.762127.0696        
 3上海宏景睿银投 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548.96409.1800        
       1钱晓春2,472.132041.34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2管军1,618.762127.0696净资产2011年10
 4上海赢投投资管467.63607.8200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折股月16日 
       3上海宏景睿 银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 合伙)548.96409.18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5钱彬358.80006.0000         
 6管国勤104.75781.7518         
 7莫宏斌74.75001.2500         
       4上海赢投投 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467.63607.82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8李军74.75001.2500         
 9钱瑛74.75001.2500         
 10钱小瑛72.35801.2100         
 11管瑞卿44.85000.7500         
       5钱彬358.80006.00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2刘绮霞24.99640.4180         
       6管国勤104.75781.751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3恽鹏飞14.99780.2508         
 14王兵9.99860.1672         
       7莫宏斌74.75001.25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5宋国强4.99930.0836         
 16顾明天2.49960.0418         
       8李军74.75001.25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7顾来富2.49960.0418         
 18赵贤2.49960.0418         
       9钱瑛74.75001.25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9张海霞2.49960.0418         
 20马则兵2.49960.0418         
       10钱小瑛72.35801.21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1管瑞卿44.85000.7500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2刘绮霞24.99640.4180净资产2011年10      

      折股月16日 
  13恽鹏飞14.99780.250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4王兵9.99860.1672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5宋国强4.99930.0836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6顾明天2.49960.041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7顾来富2.49960.041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8赵贤2.49960.041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19张海霞2.49960.041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20马则兵2.49960.0418净资产 折股2011年10 月16日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1,525.3388万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1,525.3388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可按照约定的转股程 序和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导致的注册 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 册资本变更事宜。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可按照约定的转股程序和转 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 宜。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 等处分,同时接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 任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同 时接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处罚。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司住 所地或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通知公告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出决议。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当日, 但包括通知当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当日,但 包括通知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 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 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 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 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 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 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 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 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 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 避等事项;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 或者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关联信息披 露或者回避的,该关联股东所投之票无效。(二)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 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 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然后 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或 者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 者回避的,该关联股东所投之票无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 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章 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满届;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该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内幕信息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该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宜;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 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宜;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权限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权限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算),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二)其他交易的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交易的权限 1、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2、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3、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上述购买、(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上述购买、出 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对 外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 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 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财务资助的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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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取填写表 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 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 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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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保障 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 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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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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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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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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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删除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 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 原则,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 则,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2、利润的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 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
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 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 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 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在满足正常 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 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 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 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在公司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 利,使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大的子公司的章程中利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 利,使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大的子公司的章程中利润 分配条款内容足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
润分配条款内容足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 能力。 5、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1)董事会制定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2)监事会 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3)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股东的 利益。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6、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力。 5、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2)董事会审议并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3)股 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4)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6、利润分配政策修改: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 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公司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 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 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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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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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 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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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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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资预付的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资预付的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有效发出
有效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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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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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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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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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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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 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元”指“人民币元”。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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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亦同。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亦 同。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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