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5:06:34 中财网
原标题:强力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寻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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