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控电力(00076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 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系与关联 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 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进行 监督。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 有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十一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 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并作出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认定 第十三条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 以下交易或往来,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 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 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 关系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 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三)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 比例等。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含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董事会审议后需提请股东会批准;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 下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交易 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关联交易中涉及的 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 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 (二)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权力,提交相应的决策 层审议。 (三)决策层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 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 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等情况,形成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市场 标准、对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直接或间接效益)或损失(直 接或间接损失)等调查报告。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 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五)关联人根据相关决策层的安排,参加相应会议。 (六)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 事项的表决应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 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害 关系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的,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表决,但可 参与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董事长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 3、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4、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予 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 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 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 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 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并应当以 新修订或者补充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关联交易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三)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书面文件; (七)相关财务报表; (八)审计报告(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十)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十一)有权机构的批文;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性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 影响; (六)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比重;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书面文件; (八)独立董事顾问意见(如有);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 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会上对该 议案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 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 第十七条的规定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上述同一 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以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联交易,按有 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 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三)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四)公司按照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 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由公司控制或者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制度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 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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