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利仁科技(00125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审批本制度第六条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根据主合同约定展期的除外)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少于”“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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