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300813):重大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16:40:25 中财网
原标题:泰林生物:重大资产管理制度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银行借款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由董事会批准。闭会期间董事长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资产买卖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资产买卖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条资产抵押或质押
资产抵押或质押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事项外,公司其他资产抵押或质押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事宜,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八条董事会依本办法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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