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00189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46:26 中财网
原标题:豫能控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不一致、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预告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20%)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有关资料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包括如下情形:
(一)依据《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等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认定标准如下:
(一)指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是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是指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要求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如实报告年报需要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遗漏、失真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公司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相关数据及信息。若有关人员违反前述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资料的收集、年报的编写和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干扰、阻挠差错原因和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针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对有关责任人采取本制度规定的处理措施时,可依据情节要求责任人对公司进行赔偿,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提供披露年报信息义务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如涉及股东单位所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向股东单位提议更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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