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00189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46:25 中财网
原标题:豫能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5 50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公司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时通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OA流程报送,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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