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30123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5:36:38 中财网
原标题:荣信文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中,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
出正确判断的;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八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
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
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
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
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
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
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
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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