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00127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报信息披露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重大差错导致的更正或补充;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信息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发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不一致进行修正;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如果发生第三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者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要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被追究责任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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