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30071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0:16:16 中财网
原标题:英可瑞: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会议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内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和工作重点。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条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内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审计委员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九)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二)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四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二)成立审计小组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内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 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 索引号及页次;
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 审计评价意见;
5.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作出审计决定
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审计委员会并呈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内审部提出,内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决定。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完成审计项目后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一) 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1.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3.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回单;
4. 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5. 审计通知书;
6. 复审结论、报告及审计机构讨论该结论和报告的会议纪要;
7.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材料;
8.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二) 取证材料一般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 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一般包括:
1. 审计方案;
2. 审计立项报告;
3. 其他有关材料和对本项目审计工作的总结。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条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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