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志高机械(92010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16:21 中财网

原标题:志高机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101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公告编号:2025-071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逐项审议修订或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意。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也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其他重要资料。


(一)产权不明或改制尚未完成;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审议同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程序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的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执行。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公司财务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


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履行担保责任后,将追究该等委派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的责任。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