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广脉科技(83892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06:40 中财网
原标题:广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述需股东会审批以外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安排的会议记录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公司应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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