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国缆检测(301289):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10:35:13 中财网
原标题:国缆检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
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
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
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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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同意或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产质量、行业前景等;
(二)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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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需提供并说明反担保相关资料及
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
障碍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
“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
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
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
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
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
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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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由
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
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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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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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申请担保
人提供相关有效的防范风险措施,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
担保。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相关有效防范风险之措施,必须与需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如涉及反担保的,申请担保人用于设定反担保的
财产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第十七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
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公司无法
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
供担保。

第十八条在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任人不得在主
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查讨论后,投票决定是否担保。投票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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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认为担保确
有必要,且风险不大的,方可以担保。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
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
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三条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二十四条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或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数额的
授权。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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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
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二十六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
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应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
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份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有关责
任人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登记。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订
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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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担保业
务实施过程中,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建立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
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
(二)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三)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四)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五)担保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
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防范担
保业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担保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项目
(一)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二)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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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挪用现象等;
(四)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
“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
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
担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
会,对后续事项予以诸多关注。

第三十八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
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
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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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
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公司应当在
保证合同中对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作出约定,但约定承担连带共
同担保的除外。

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
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公司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保证责任
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

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
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公司应当与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
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后,
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
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
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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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
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责任在担保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行
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定、修改并负责
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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