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688306):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2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5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8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10第六章 保密措施..................................................10第七章 信息沟通..................................................11第八章 相关责任..................................................11第九章 附 则....................................................12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上交所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出现市场传闻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相关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长: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一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2、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临时报告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4、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及时披露、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上交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董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会罢免负有相关责任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提议董事会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四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四)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