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688306):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限制行为........................................1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4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5第五章 附则..........................................................7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限制行为 1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2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 第十条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4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九条 上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并适用上交所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6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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