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航股份(001205):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3日 20:25:42 中财网
原标题:盛航股份: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专员;
(四)公司派驻控、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3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受理和基本案情;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裁判、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股权激励;
8、破产。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6、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7、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1、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2、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义务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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