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30123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相关制度,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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